华泰财险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责任免除
第一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殴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五)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十)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一)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见释义)或食物中毒;
(十二)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见释义)或大规模流行疫病(见释义)爆发引起;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滑翔、探险活动(见释义)、武术比赛(见释义)、摔跤比赛、特技(见释义)表演、赛马、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十四)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半职业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活动;
(十五)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身份执行任务;
(十六)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于海军、空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从事石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掘业、采矿业、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水上作业、高空作业等职业活动(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机器有关的工作);
(十七)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十八)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的除外;
(十九)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见释义)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二十)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见释义)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身故、伤残。
(二十一)被保险人在参加户外运动及娱乐期间或在参加季节性运动期间。(若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三项可选保险责任,则不适用此条。)
第二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见释义)或受毒品(见释义)、管制药品(见释义)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因受境外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法律规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形外,保险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见释义)。
华泰财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责任免除
第一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醉酒;
(六)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十)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一)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十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十四)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违反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二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二)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四)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五)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登上该交通工具期间;
(六)被保险人双脚踏上交通工具之前和被保险人一脚离开交通工具之后。
(七)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非法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法律规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形外,保险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医疗费用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或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四)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五)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七)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八)因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增加的医疗费;
(九)本条款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患疾病而住院;
(二)以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为目的的住院;
(三)被保险人因康复性治疗或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导致的住院;
(四)被保险人因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而住院;
(五)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六)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七)本条款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华泰财险附加猝死保险(A款)条款
责任免除
第一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猝死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被保险人及家庭成员(释义1)不遵医嘱,拒绝配合治疗的;
(六)被保险人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七)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九)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检查、麻醉、整容、整形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十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释义2)事故身故;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滑翔、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马术表演、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十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第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
(二)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三)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四)被保险人患精神病、遗传性疾病(释义3)、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释义4)、性传播疾病;
(五)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知或已经明确诊疗的疾病,在保险期间因此疾病身故的。
第三条 主险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华泰财险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责任免除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药费用支出,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见释义)、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所产生的费用;
(二)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避孕或绝育手术、药物过敏的治疗费用;
(三)因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导致的手术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被保险人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聘用特别看护或私家看护等需要自付的费用;
(五)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七)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验光、洗牙、洁齿、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所产生的费用,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紧急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八)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见释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九)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上的疾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十)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其原出发地(见释义)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治疗或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十一)任何因当地急救组织或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十二)到达医院前,任何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使用或自助选择救助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十三)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发票或收据及医疗证明的费用;
(十四)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确诊患有突发性疾病,但未在当地经过医生诊断,而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任何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十五)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确诊患有突发性疾病,经过当地医生诊断,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性疾病没有直接关系的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十六)中国境内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外的药品、检查、治疗、材料等费用;
(十七)主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华泰财险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支付住院津贴或陪护津贴:
(一)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见释义)、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
(二)因慢性病、或旅行前已确诊患有疾病的治疗;
(三)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导致的治疗或预防发生的医疗;
(四)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的治疗;
(五)因避孕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治疗;
(六)因药物过敏发生的治疗;
(七)因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产生的治疗;
(八)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九)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见释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十二)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上的疾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
(十三)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见释义)及不合理的住院。
(十四)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旅行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十五)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收据的费用或医疗证明;
(十六)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确诊患有突发性疾病,但未在当地经过执业医生诊断而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住院治疗;
(十七)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确诊患有突发性疾病,经过当地执业医生诊断,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性疾病没有直接关系的住院治疗;
(十八)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华泰财险附加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医疗运送及送返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二)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四)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五)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见第4条释义)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六)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上的疾病和症状、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
(七)根据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不须医疗运送或送返而被保险人坚持进行的医疗运送或送返;
(八)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九)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运送和送返费用;
(十)直接或间接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导致的救援;
(十一)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十二)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保险人和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救援程序,否则保险人可以不承担本附加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同意而产生的费用。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援程序,保险人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华泰财险附加住院探望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
(二)因慢性病、或旅行前已罹患疾病的治疗;
(三)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导致的治疗或预防发生的医疗;
(四)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的治疗;
(五)因避孕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治疗;
(六)因药物过敏发生的治疗;
(七)因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产生的治疗;
(八)此次旅行之前已被有资质的职业医师诊断身患绝症;
(九)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十)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见第4条释义)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十三)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上的疾病和症状、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
(十四)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十五)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收据的费用或医疗证明;
(十六)被保险人拒绝听从救援机构提出的建议;
(十七)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华泰财险附加未成年子女及旅伴送返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随行未成年子女或旅伴需要安排送返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二)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四)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五)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见第4条释义)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六)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上的疾病和症状、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
(七)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八)任何传染病、流行性疫病及大规模流行性疫病;
(九)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十)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送返费用;
(十一)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华泰财险附加旅程取消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行程取消或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预定交通、住宿或相关旅行产品时已意识到任何将可能导致旅程取消的情况;
(二)宾馆、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旅行社或其它旅行公司已确认将予以退款或赔偿的损失;
(三)宾馆、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旅行社或其它旅行公司的违约或破产引起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不愿意按照原定行程或由于经济原因取消原定行程而引起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当必须取消行程时,被保险人未立即通知旅行社、导游、运输服务提供商或宾馆旅店等而造成的损失;
(七)精神病、心理疾病和性病;
(八)被保险人及其直系亲属因本附加条款生效时已存在的任何病症或症状而导致死亡或患病;
(九)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十)政府的禁令或管制;
(十一)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华泰财险附加旅程延误保险条款(B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提前预定的旅程延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预订机票(或车票或船票)前已存在任何将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旅行出发地或者目的地气象局已发布当日台风预警、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已经发生或公告通知的交通管制、被保险人在航班(或车次或船班)预计起程时间24小时以内或者更长时间范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购票或者改签情形;
(二)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公共交通工具搭乘登记手续;
(三)被保险人办理完搭乘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
(四)被保险人未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替代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所持客票的公共交通工具所属公司破产或倒闭。
华泰财险附加行李延误保险(B款)条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行李延误或造成任何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者由个人原因直接导致行李延误的,包括但不限于行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托运手续、登乘时间太晚或者未按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致使承运人临时取下行李、自助办理托运行李时行李票未按正确方式粘贴在行李箱上等。
(二)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检疫、隔离、征收或销毁行为;
(三)被保险人托运的个人行李置留在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
(四)非该次旅行时托运的个人行李;
(五)被保险人的行李中含有禁止托运物品;
(六)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从而导致公共交通不能正常运营,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导致的行李延误;
(七)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导致的行李延误;
(八)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
(九)其他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华泰财险附加旅行证件丢失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重新办理旅行证件或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行为;
(二)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三)自被保险人发现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四)因使用旅行支票而发生的经济损失;
(五)被保险人未能提供重新取得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相关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的原始凭证;
(六)被保险人未积极调查或寻找丢失、灭失的旅行证件;
(七)发生于原出发地(见第2条释义)的旅行证件丢失;
(八)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旅行证件遗失;旅行证件的神秘失踪;
(九)任何本次旅行所不必要的旅行证件的重新办理费用;
(十)任何的罚款或欠款;
(十一)被保险人的旅行证件自身有瑕疵或超过有效期;
(十二)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华泰财险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个人及随身物品遗失或损坏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行为;
2.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3.被保险人行李物品正常的磨损、折旧、发霉、虫蛀、腐烂、侵蚀、老化、光照、加热处理、干燥、染色、更换或因被保险人企图维修、清洗或翻新过程中或空气转变引致的损坏、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性或电气性损坏、使用不当、工艺或设计缺陷、使用有缺陷材料引起的损失和损坏;
4.被保险人行李物品自身缺陷、包装不善、保管不善、缺乏看管、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挑衅造成的损失;
5.由于抓刮、撕裂或污渍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6.被保险人的商业合作伙伴、亲属或旅行同伴行窃导致物品损失。
(二)以下财产损失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1.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已镶嵌或未经镶嵌的宝石或半宝石;
2.手提电脑、手提电话或其他移动通讯设备(以上均包括附件);
3.玻璃制品、瓷器、陶具及其他易碎品、家具、古董、艺术品;
4.音像制品、电脑软件、图章、文件;
5.易碎物品或眼镜的损坏;
6.易燃、易爆、危险品;
7.日用消耗品、动物、植物、食品;
8.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样品、邮件;
9.现金(含钞票),旅行支票、支票、债券或证券、票据、邮票、印花、息票、地契、股票等有价证券,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及其他付款工具,旅行证件;
10.录制于磁带、存储卡、磁盘CD、DVD光碟、软件、记忆棒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11.事先托运的行李;另行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12.行李或物品的神秘失踪;
13.各种自行车、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
14.租赁的设备;
15.非被保险人保管的贵重物品发生失窃、丢失或损坏,除非贵重物品保存于被保险人的住处、保险箱或其它安全保存箱内,并且有证据证明他人通过暴力手段进入窃取或劫取贵重物品;
16.被保险人在任何酒店或汽车旅馆结帐离开时,遗忘于该酒店或汽车旅馆的随身行李或贵重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或者遗忘于任何空中交通工具、船只、列车、出租车或公共汽车中的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
17.走私、非法的运输或贸易;
18.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19.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20.可以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旅行社、酒店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损失;
21.因贬值导致的损失;
22.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的损失;
23.被保险人原出发地(第2条释义)发生的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
24.返还原出发地途中发生的行李延误。
(三)主险条款的责任免除事项以及其他不属于本附加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华泰财险附加银行卡盗刷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银行卡帐款金额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电脑硬件、软件、指令、输入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故障;
2.以下任何一方的不诚实、欺诈或犯罪行为或放任上述行为:(1)被保险人或任何亲属;(2)任何发行机构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授权、批准、管理或参与发行机构交易的机构;或(3)任何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其雇员;
3.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若非发生现金或其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该已经获得的收益;(2)业务中断、延迟、市值损失;(3)由于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损失;(4)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费用、确定本保险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费用以及其他开支;(5)全部或部分未付或拖欠贷款或构成向被保险人的贷款的款项;(6)由于被保险人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的损失;(7)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4.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电涌、降低电压、停电,或电信、卫星系统故障;
5.银行卡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时发生丢失或失窃;
6.与诉讼有关的任何费用;
7.经销商的欺诈行为;
8.发生于原出发地(见释义)的损失;
9.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可从酒店、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损失,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华泰财险附加旅行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第一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使用、拥有、租用或操作海、陆、空运输工具,无论有无营运执照;
(二)被保险人使用军火或武器;
(三)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滑翔、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马术表演、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四)因被保险人使用或拥有的土地建筑物及该建筑物之附属物、建筑物上之悬挂物、搁置物而引起的责任;
(五)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性骚扰、性侵犯或性冲突而引起的责任。
第二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以及第三者的故意、违法、违规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其他由被保险人指使、同意或默许的人员实施了企图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疏忽大意引起有关后果的行为;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三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或在其监管、照料、托管或控制下的动物或财产造成的损失;
(二)任何对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或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履行雇主或合同约定责任或贸易、商业或职业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罚款、罚金或者加重的、惩罚性的、惩戒性的赔偿;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任何因被保险人所传染的疾病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 主险条款的责任免除事项以及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华泰财险附加法定传染病强制隔离津贴保险(A款)条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被隔离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或出行前已确诊或疑似感染或与疑似患有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的;
(三)投保前或出行前被保险人尚未解除集中隔离、居家隔离或医学观察状态的;
(四)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相关疫情防控法律法规;
(五)被保险人前往或者途径政府部门已公告为法定传染病中高风险等级区域所在地级市(或同级别行政区域)或者国家而被依法隔离;
(六)被保险人从政府部门已公告法定传染病中高风险区域或者国家前往其他区域或者国家而被依法隔离;
(七)出行前,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或计划的出发地,途径地或目的地已公布或者已实行相关隔离政策且相关政策仍然处于生效状态的;
(八)被保人被要求居家隔离或者无需支付隔离住宿费用的。
华泰财险附加恐怖、绑架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遭受恐怖、绑架行为如涉及使用核武器、核辐射、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七条 主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