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未成年人旅行送返费用补偿保险(2010年第一版)-美亚财险-责任免除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本公司不承担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任何赔偿责任:

1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手术、牙齿修复、植种或牙齿整形。

2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3任何可以在其他保险计划项下,或从政府、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旅行服务机构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4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5脊椎病。

6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7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8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9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10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1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

12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人或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提交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该未成年人返程抵达中国境内日常居住地所在市级行政区域后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则须提供:

1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

2索赔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

3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

4该名未成年人的返程机票;

5签转或退还已购买回程机票或电子机票的费用凭证(如适用);

6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二、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须住院治疗,则须提供:

1)医院出具的病历记录及主管医师出具的病重证明;

2)该名未成年人的返程机票;

3)签转或退还已购买回程机票或电子机票的费用凭证(如适用);

4)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