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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4年第一版)-美亚财险-责任免除

第五章  责任免除

第十三条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伤害,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或武装叛乱。

(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3)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无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自致伤害或自杀。

(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6)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7)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9)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包括但不限于癫狂。

(10)被保险人未遵医生开具的处方,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12)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3)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4)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5)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特技表演。

(16)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及跳伞活动。

(17)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只;于海军、空军、陆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18)被保险人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地现场施工,交通运输司乘、搬运、装卸,水上作业,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 为准)的职业活动。

(19)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及分娩引起的伤害;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20)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第六章  保险费

第十四条  保险费的缴付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投保人可按本公司核定的保险费一次性缴付,亦可选择由本公司同意的分期缴付的方式缴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以前由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缴付方式自行缴付。

在采取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索赔(包括在约定宽限期内发生索赔)时,若本公司于本合同项下向某被保险人累计给付赔偿金额将达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先补缴该被保险人该保险年度未缴的保险费,然后再对该索赔进行处理。

如保险期间不足一年,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缴付方式缴付保险费。

 

第十五条  宽限期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若投保人依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则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三十天内为宽限期。

 

第十六条  续保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缴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续保期保险费,则本合同将于下一个保险期间持续有效。本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所有被保险人均已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若本公司已明确拒绝续保,则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付的续保保险费。

 

第七章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十七条  告知义务及合同的效力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本公司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

(1)若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上述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仅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某一被保险人,则其被保资格将被取消;对于取消其被保资格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2)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并无息退还保险费。若上述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仅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某一被保险人,则其被保资格将被取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相应部分的保险费。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取消被保资格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该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3)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而本公司同意继续承保的,投保人应向本公司补缴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累计增加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注】。

    【注】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第十八条  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至少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退保,本合同将于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退保时本公司将按照下表的比例退还投保人于本合同项下已缴付的保险费:

效力终止日至满期日的天数

退还保险费的百分比

足300天或以上

60%

足270天少于300天

50%

足240天少于270天

40%

足210天少于240天

30%

足180天少于210天

25%

少于180天

0%

    如本合同所承保的危险程度增加,影响到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基础,本公司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本合同将于该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该书面通知由专人或以挂号或其它类似邮寄方式送至投保人的住所地址或通讯地址,本公司将退回按日计算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九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所有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2)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3)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本合同的应缴保险费于宽限期过后仍未缴交;

(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1)或(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在(3)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费到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