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18)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本公司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身故或费用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身故保险金受领人不需负责给付的遗体送返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2)任何未经美国国际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遗体送返费用。
(3)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手术、、牙齿修复、植种或牙齿整形。
(4)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5)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6)脊椎病。
(7)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8)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9)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10)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 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11)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2)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3)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
(14)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5)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6)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