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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者随身财产保险 (2009 年第一版)-美亚财险-责任免除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下列财产、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2) 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

3) 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没收或拘留引起的遗失。

4) 图章、文件的遗失或损坏。

5) 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如玻璃或水晶等。

6) 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7) 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8) 遗失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

9) 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10) 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的行李、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11) 任何原因未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12) 动物、植物或食物。

13) 汽车(及其附件)、摩托车、船、自行车、其它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14) 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

15) 家具、古董。

16) 租赁的设备。

17) 走私、违法的运输或贸易。

18) 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