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列任何原因导致的被保险人经常居住地室内家居物品损失或者损坏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主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见释义)以及合法进入住所的任何人员盗窃或者纵容他人盗窃;
(三)管理当局没收、征用或者扣押,合法或者非法占用全部或者部分财产;
(四)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被保险人自身行为,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弧花、漏电、烘烤或者自身发热等原因;
(五)正常的磨损、折旧、发霉、虫蛀、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清洗、加热、弄干、染色、更换或者维修,刮损、出现凹痕,空气转变,机械或者电力故障,内在缺陷,自身缺陷、包装不善、保管不善、缺乏看管、使用不当;
(六)由于施工或者试水、试压而致水管爆裂、暖气管道暖气片破裂;
(七)因房门未锁、窗户未关,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者窗外钩物;
(八)间接损失、贬值损失。
第六条 对下列任何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金银及其制品、首饰、珠宝及其制品,货币、信用卡、储蓄卡、股票、债券、邮票、票据及其他有价证券,古董及其饰物,古玩、古书、字画;
(二)文稿、图样、图画、图案、模型、技术资料,各种文件、证件、账簿及其他商业凭证簿账册,录制于磁盘、磁带、记录卡或者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包括软件);
(三)各种动物、植物、食物;
(四)隐形眼镜、义牙、假肢和助听器;
(五)露天堆放或者置于简陋屋棚内的财产,用芦席、油布、草帘、塑料布、尼龙薄膜等材料苫盖的财产;
(六)用于工作上,或者具有专业/商业用途拥有或者受托拥有的财产;
(七)爆炸物,违禁品,违章建筑及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八)照相机,便携式/移动电话,手提电脑,个人商务助理设备,卫星接收天线、接收器及其零配件,各种交通工具及其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