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责任免除
2.6.1 通用责任免除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1、所有未在本条款第2.5条中载明的医学治疗产生的费用。
2、战争、恐怖主义行为、骚乱、暴动、核反应、正式宣布的疫情和任何其他不寻常或灾难现象直接或间接导致的疾病或伤害产生的费用。
3、酗酒、吸毒或酒精中毒或使用精神类、麻醉类和迷幻类药物产生的医疗费用,自杀未遂或自残引发的治疗费用。
4、被保险人故意、伪造或因自身疏忽、实施犯罪引发疾病和受伤产生的治疗费用。
5、除本条款第2.3.5条规定的归国药费之外,被保险人在中国接受的任何诊断、治疗、服务或用药产生的费用。
6、如被保险人在提出理赔申请时,被保险人不符合本条款第1.3条投保及被保资格规定的要求,那么被保险人在任何地点接受的诊断、治疗、服务、医疗器械、用药、交通、住宿等所产生的费用属于除外责任。
7、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的任何的诊断、医学咨询、治疗、服用药物,或者显现症状的疾病或者损伤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8、治疗方案授权书签发之前产生的费用。
9、非治疗方案授权书授权和指定的医院产生的费用。
10、未遵守本条款第3.3条规定的保险金给付申请流程产生的费用。
11、监护服务、家庭保健或康复中心、临终关怀医院或养老院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即使上述服务为本条款第2.5条列明的医学治疗所必需的。
12、购买或租用任何类型的假体、矫形器具、紧身胸衣、绷带、拐杖、人造部件或器官、假发(即使化疗过程中有必要使用)、矫形鞋、疝带等其他类似器具用品产生的费用,进行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所需的心脏瓣膜和乳房摘除手术后使用的乳房假体的费用除外。
13、购买或租用轮椅、专用床、空调器、空气净化器和其他类似物品或设备产生的费用。
14、未经药剂师许可或无医生处方的药物费用。
15、任何替代疗法产生的费用,即使有明确的医嘱。
16、任何由脑综合征、脑衰老或脑损伤产生的监护费用或住院费用。
17、在中国以外地区医学治疗期间,任何与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医学治疗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包括:
(1)因个人原因使用翻译的费用,除了在医院/诊所和/或与医生或医疗专业人员在治疗期间进行沟通的情况;
(2)个人电话费用或酒店提供的电话产生的费用;
(3)与所安排的医学治疗无关的汽车租赁、出租车费,或与私人性质的旅行或交通有关的其他费用;
(4)在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旅行安排以外的任何个人物品的运输费用;
(5)出于休闲娱乐目的的餐饮和其他费用。
18、被保险人及亲属、陪同人、护送人产生的在保险责任范围外的费用。
19、非通常惯例水平的医疗费用和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20、由被保险人、陪同人或活体器官捐赠者自行安排的住宿和交通产生的费用。
21、进行本条款第2.5条中列明的医学治疗过程中的非医疗必需服务产生的费用。
22、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费用。
2.6.2 特定责任免除
特别地,下列疾病和医学治疗,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1、对于癌症治疗
(1)同时患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的肿瘤患者;
(2)恶性黑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2、使用冠状动脉旁路手术以外的方式治疗冠状动脉疾病,例如血管成形术。
3、对于活体器官移植
(1)因酒精性肝病而需要的器官移植需求;
(2)自体器官移植;
(3)被保险人作为活体器官捐赠者,为其他第三方提供器官;
(4)来自死亡供体器官捐赠者的器官移植;
(5)任何涉及干细胞治疗的活体器官移植;
(6)通过购买器官的移植。
4、既往症。
5、试验性治疗以及安全性和可靠性未经相关科学证明的诊断、治疗和(或)外科手术。
6、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的治疗及任何因艾滋病、HIV而导致的损害或继发病症(包括卡波济氏肉瘤)的治疗。
7、如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的最佳治疗方法为器官移植,其使用的其他的治疗、用药及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8、由于器官移植引起的疾病。但该移植手术是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在中国以外地区时的手术期间、术后恢复期间直接引发的并发症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