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电脑硬件、软件、指令、输入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故障;
(二)以下任何一方的不诚实、欺诈或犯罪行为或放任上述行为:
1、被保险人或任何亲属;
2、任何发行机构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授权、批准、管理或参与发行机构交易的机构;
3、任何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其雇员。
(四)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若非发生现金或其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该已经获得的收益;
2、业务中断、延迟、市值损失;
3、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费用、确定本保险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费用以及其他开支;
4、全部或部分未付或拖欠贷款或构成向被保险人的贷款的款项;
5、由于被保险人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的损失;
6、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五)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电涌、降低电压、停电,或电信、卫星系统故障;
(六)银行卡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时发生丢失或失窃;
(七)与诉讼有关的任何费用;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