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食物、动植物,机动车、船舶、其它交通工具及包括前述交通工具的零配件,家具、古董、金银、珠宝、饰品、移动电话、个人商务助理;
(二)货币、现金、股票、债券、地契、印花、邮票、票据、入场券、车票、机票、船票、其它交通工具票证、代币卡(信用卡)、有价证券、旅行证件;
(三)文稿、图画、图案、模型、样品、帐簿或其它商业凭证簿册;
(四)走私违禁品或违法运输非法物品或贸易;
(五)被保险人事先运送的行李,或非随身托运而分开邮寄或运送物品或纪念品的遗失或损坏;
(六)被保险人所租用的物品;
(七)存贮或录制于磁带、磁盘、记录卡或其它类似设备上的数据遗失;
(八)玻璃、磁器、陶器或其它易碎物品;
(九)信用卡、金融卡或其它作为签帐或提款塑料卡片及其关联账户的损失;
(十)商业用或商业活动用的物品或样品;
(十一)生锈、腐败、发霉、变色、折旧、光线作用或正常使用的耗损、虫鼠破坏或固有瑕疵;
(十二)被保险人修理、清洁、变更物品所导致的损失;
(十三)任何不明原因的损失或失踪;
(十四)可由飞机、火车、轮船承运人或酒店业者补偿的损失;
(十五)擦撞、表面涂料剥落或单纯外观受损而不影响物品原有功能者;
(十六)保险标的物内装的液体流失导致其它保险标的物毁损;
(十七)发生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一款所载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未在24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报案并取得书面证明;
(十八)发生保险人第二条第二款所载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未立即通知酒店或承运人,并于24小时内取得事故与损失书面证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