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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亲属慰问探望保险条款(2014版)-史带财险-责任免除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

(二)因慢性病、或旅行前已罹患疾病的治疗;

(三)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导致的治疗或预防发生的医疗;

(四)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的治疗;

(五)因避孕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治疗;

(六)因药物过敏发生的治疗;

(七)因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产生的治疗;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需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八)此次旅行之前已被有资质的职业医师诊断身患绝症;

(九)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十)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治疗和康复;

(十三)被保险人已患有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传播疾病;

(十四)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十五)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收据的费用或医疗证明;

(十六)既往病症;

(十七)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