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火山爆发;
(二)海潮高涨或海啸所致的损失;
(三)地震、地层下陷、滑坡、泥石流、山崩或地崩所致的损失;
(四)行政或司法行为;
(五)因政府、扣押、没收、征用、合法或非法占用保险财产所引起的损失;
(六)恐怖分子行为;
(七)因固有瑕疵、正常耗损、干裂、锈蚀、虫蛀所致者;
(八)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电火花、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造成自身损毁;
(九)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家属或同居人、承租人、借宿人、访客的恶意或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失;
(十)用于商业或专业活动的财产、机器设备、物品或样品;
(十一)各种植物与食物;
(十二)承租人、借宿人、访客或寄住人的财物;
(十三)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家属或同居人受第三者寄存的财物;
(十四)皮草衣饰;
(十五)照相机、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
(十六)金银制品、珠宝、玉石、首饰、古玩、艺术品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十七)文稿、图样、图画、图案、模型;
(十八)货币、现金、股票、债券、邮票、印花、地契、旅行证件、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信用卡、代币卡;
(十九)记录卡、录制于磁盘、磁带或其它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或毁损;
(二十)各种文件、证件、帐簿或其它商业凭证簿册;
(二十一)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枪械及其零配件;
(二十二)任何间接损失或破坏;
(二十三)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的住所于旅行开始前己达30 天(含以上)未有任何人居住;
(二十四)施工致使管道(含暖气片)破裂所造成的水渍;
(二十五)管道(含暖气片)试水、试压导致管道破损所致的损失;
(二十六)保险财产置存于露天、楼梯间,或未全部关闭的建筑物所致的盗窃、台风及洪水、水渍;
(二十七)沟渠、下水道的溢流或倒灌;或由建筑物的壁、地基、地下室或边道溢流渗漏的水所致者。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