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于保险期间申报遗失的被保险人的犬类宠物,依动物保护法及宠物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能视同死亡,保险人将不承担宠物意外死亡赔偿责任;
(二)若被保险人未获得宠物机构出具的相关寄宿证明,保险人将不承担宠物寄宿日额费用赔偿责任。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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