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说明
为维护您的权益,向您披露产品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请您详细阅读并理解。
条款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意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6)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7)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
(8)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9)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1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2)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1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1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6)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
(1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条款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诊急诊医疗保险B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6)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8)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9)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
(1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12)被保险人接受美容手术、矫形手术、变性手术或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形手术;
(13)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接受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14)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药品;在非本保险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的药房购买药品;
(1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7)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前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或情形;
(18)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120天内接受扁桃体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19)被保险人接受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20)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变性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21)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赠方接受器官捐赠手术;
(22)被保险人接受试验性药物或治疗;
(23)被保险人接受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
(24)工伤、医疗事故;
(25)被保险人接受以保健为目的的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
(26)被保险人接受健康检查、看护、保健或任何与疾病、意外伤害无直接关系的咨询、检查和治疗。
条款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护人责任保险条款》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员对被监护人的教唆;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对于下列各项,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所致的赔偿责任;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四)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列明的免赔额。
条款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6)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7)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9)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0)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1)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13)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14)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15)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
(1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8)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前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或情形;
(19)被保险人妊娠、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人工流产、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变性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20)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21)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22)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条款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重大疾病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条款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美容缝合、牙齿修复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美容缝合、牙齿修复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美容缝合、牙齿修复治疗或手术;
(10)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
(11)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1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第十次修订版确定为准);
(1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15)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
(16)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17)被保险人在特需门诊、国际医疗部等不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门诊、急诊、病房、住院部进行美容缝合、牙齿修复。
条款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扩展承保自费医疗费用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自费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6)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7)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9)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0)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