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主险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保险。
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二)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三)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四)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五)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六)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七)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三)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四)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其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保险人不负责承担下列费用:
(一)条款或保险单中列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二)救援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服务机构达成的本条款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