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遭受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主险合同2.2中(1)-(7)、(10)-(23)各款之情形;
(2)既往病症(释义见4.5)及其并发症;
(3)先天性疾病与先天性畸形;
(4)任何可以从其他保险计划、政府项目、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旅行服务机构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5)由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疏忽、破产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6)被保险人不愿参加旅行或经济原因导致不能旅行;或已经在旅途中,不愿意继续旅程;
(7)被保险人由于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导游、运输人或旅店需取消或缩短此次旅行;
(8)被保险人在购买本旅行保险前知道或应当知道已存在可能导致旅程缩短或取消的情况或条件;
(9)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10)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酒店、公共交通工具或其他费用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已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取消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和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已经宣布有突发的传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