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的行李和随身物品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3)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没收或扣留引起的丢失;
(4)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干燥、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5)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
(6)任何原因未明的损坏或丢失。
2.2.2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造成其行李和随身物品丢失或损坏,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主险合同2.2.2期间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2)个人行李交付航空公司进行托运和保管期间;
(3)放置于公共场所无人看管期间。
任何下列财产的丢失或损坏,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
(2)图章、文件;
(3)易碎或易破物品,如玻璃或水晶等;
(4)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5)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
(6)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
(7)托运的行李、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
(8)动物、植物或食物;
(9)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它运输工具;
(10)家具、古董;
(11)走私、违法的运输或贸易;
(12)在用的运动器材;
(13)经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