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险合同2.2中(1)-(7)、(10)-(23)各款之情形;
(2)既往病症(释义见4.1)及其并发症;
(3)先天性疾病与先天性畸形;
(4)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5)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6)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7)任何因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8)任何未经由保险人所委托的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