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险合同2.2中(1)-(7)、(10)-(23)各款之情形;
(2)既往病症(释义见4.4)及其并发症;
(3)先天性疾病与先天性畸形;
(4)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5)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6)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7)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释义见4.5)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