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七)、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八)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释义九)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十);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释义十一),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