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以下情形,保险人不承担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非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节假日发生的意外伤害;
三、本合同所列假日期间,被保险人从事有收入工作时发生的意外伤害;
四、除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以外的其它保险金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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