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除主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保险人不予赔偿外,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也不予赔偿:
(一)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因合同或协议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无该项合同或协议存在时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对租赁、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的财物负有的损失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人因从事商业或与其职业相关事务导致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因所有或使用或管理飞机、船舶及依法应领有牌照的车辆导致的赔偿责任;
(六)被保险人违反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进入或滞留公共场所期间产生的赔偿责任;
(七)在同一份保险合同中的各个被保险人之间,及在一份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赔偿责任;
(八)在共同预定了旅行并一起出行的人之间的赔偿责任;
(九)由于使用任何武器导致的赔偿责任;
(十)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十一)由于对土地,空气或者水(包括水域)的环境影响导致的赔偿责任及由此导致的其它所有赔偿责任;
(十二)因各种传染疾病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竞技、比赛、特技表演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十四)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十五)保险单上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