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货物运输保险(出口)——责任免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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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1/1/09-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3.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保下列事项:
3.1 可归因于被保险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所致的毁损、灭失或费用;
3.2 保险标的物的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的正常损耗,或自然磨损;
3.3 由于保险标的物包装或配置不足以或不适于承受所保运送中的常发事故所致的毁损、灭失或费用,但该包装或配置须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实施或于本保险责任开始前实施(本条款所指的“包装”应包括集装箱内的堆放,“雇员”不包括独立承包人);
3.4 由于保险标的物的固有瑕疵或性质所致的毁损、灭失或费用;
3.5 由于迟延所致的毁损、灭失或费用,即使该迟延系因承保风险所致(但根据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不在此限);
3.6 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营运人丧失偿付能力或陷入财务困境所引起的毁损、灭失或费用,但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物装船时已知悉或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应当知悉前述丧失偿付能力或财务困境可能阻碍航程的正常进行为限。
如保险合同已转让给依据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善意购买或同意购买保险标的物的其他人,则其根据本保险索赔时,本项责任免除规定不适用;
3.7 由于任何罢工、停工、劳工骚乱、暴动或内乱引起的劳动力缺乏、短缺或供应停止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3.8 任何由于航程或航行受阻引起的索赔;
3.9 由于使用原子或核裂变、聚变或其它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物质的武器或装置所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毁损、灭失或费用;
3.10 由于战争、内战、革命、叛乱、反叛,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任何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引起的毁损、灭失或费用。
4.
4.1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保下列事项所引起的毁损、灭失或费用:
4.1.1 船舶或驳船不适合安全航行,或船舶或驳船不适合安全运载保险标的物,但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标的物装船时已知前述不适航或不适运者为限;
4.1.2 集装箱或运输工具不适合安全运载保险标的物,但以装载完成于本保险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为,且其于装载时已知悉前述不适运者为限。
4.2 如保险合同已转让给依据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善意购买或同意购买保险标的物的其他人,则当其根据本保险索赔时,上述第 4.1.1 项责任免除规定不适用。
4.3 保险人放弃运载保险标的物至目的地的船舶不得违反任何默示适航和适运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