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轨道、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2) 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离开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外部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