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虐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10.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险人发生猝死。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除本条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第十六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八条职业或工种变更”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