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经输血导致的 HIV 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 HIV 感染”、“器官移植导致的 HIV感染”);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度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2.3 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减轻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1.4 犹豫期”、“2.2 保险责任”、“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