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宝保2号 少儿门急诊保险——责任免除条款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暖宝保2号少儿门急诊保险-责任免除
华泰财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醉酒;
6.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10.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1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13.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上述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除法律规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形外,保险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保费。
(二)在下列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或无有效操作证操作施工设备期间;
3.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4.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
6.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在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
7.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8.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上述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法律规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形外,保险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华泰财险住院医疗费用保险C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入住医疗机构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患有的、本合同生效时尚未治愈的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3)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前或者等待期内患有疾病而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届满后确诊的疾病;
(4)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疾病未治愈的;
(5)被保险人患有特定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精神和行为障碍、心理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本合同约定的职业关系、输血感染或器官移植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入住医疗机构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变性手术、整容手术、牙科治疗、牙科保健,但因意外事故所致的以减轻被保险人疼痛为目的或者保障被保险人生命安全的紧急治疗不受此限;
(2)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保胎、治疗不孕不育症、避孕或绝育手术、人工生殖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3)康复治疗或训练、休养或疗养、健康体检、非处方药物、保健食品及用品、各种康复治疗器械、眼镜、假体、义肢、义齿、义眼、助听器、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4)被保险人因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性早熟、发育迟缓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5)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椎间盘突出症;
(6)被保险人参与的实验性治疗以及安全性和可靠性未经相关科学证明的诊断、治疗和(或)外科手术;
(7)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8)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伤病;
(9)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10)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电动自行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2)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管制药品;
(1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如:潜水、滑水、冲浪、赛艇、漂流、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热气球运动、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滑雪、武术比赛、摔跤、赛马、赛车、特技表演(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脱险表演(含训练)、探险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
(1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6)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2)被保险人非住院治疗产生的花费。
(3)被保险人在社会药房产生的任何费用。
若由于本合同中责任免除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除法律规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形外,我们退还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华泰财险个人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B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责任免除
(1)对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门(急)诊费用,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2)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含整容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以及上述原因引发的并发症;
3)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保胎、治疗不孕不育症、避孕或绝育手术、人工生殖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4)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变性手术、整容手术、牙科治疗及牙科保健(但因意外事故所致的以减轻被保险人疼痛为目的或者保障被保险人生命安全的紧急治疗不受此限);
5)康复治疗或训练、休养或疗养、健康体检、非处方药物、保健食品及用品、各种康复治疗器械、眼镜、假体、义肢、义齿、义眼、助听器、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6)被保险人因腺样体肥大、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疝气、鞘膜积液、脂肪瘤、粉刺瘤、性功能障碍、性早熟、发育迟缓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7)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椎间盘突出症;
8)被保险人参与的实验性治疗以及安全性和可靠性未经相关科学证明的诊断、治疗和(或)外科手术;
9)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10)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伤病;
1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1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或或非机动车类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管制药品;
15)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
16)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如:潜水、滑水、冲浪、赛艇、漂流、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热气球运动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滑雪、武术比赛、摔跤、马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脱险表演(含训练)、探险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
1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8)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9)被保险人从事本合同内列明高危工种和职业的工作期间,但被保险人的职责属于纯文职或管理性质以及不涉及体力劳动或危险工种者不在此列。
(2)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门(急)诊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情形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患有的、本合同生效时尚未治愈的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或者等待期内患有疾病或接受检查或治疗,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届满后确诊的疾病
4)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疾病未治愈的;
5)被保险人患有特定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精神和行为障碍、心理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本合同约定的职业关系、输血感染或器官移植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3)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不在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2)被保险人在社会药房产生的任何费用;
3)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费用。
若由于本合同中责任免除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除法律规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形外,我们退还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华泰财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C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身患疾病的;
2.被保险人康复治疗、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3.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4.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5.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8.因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增加的医疗费;
9.主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发生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2.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康复治疗(训练)、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3.被保险人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华泰财险个人预防接种医疗意外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接种本合同约定疫苗范围之外的疫苗;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接种本合同约定疫苗范围内的疫苗;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确诊的疾病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4.被保险人未按时接种或未全程接种规定的疫苗;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本合同约定的预防接种意外事故之外的其它意外事故;
7.被保险人接种前已确诊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二)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三)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实验性或试验性疫苗接种;
2.被保险人在非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
3.被保险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
4.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疗机构确定应当出院之日起算)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5.被保险人在精神疾患尚未治愈期间接种疫苗;
6.接种疫苗后产生的接种后正常反应
7.被保险人因具有特殊体质而发生的疫苗接种意外事故。
 
华泰财险青少年疾病保险 A 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青少年疾病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情形;
(2) 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前所患的与本合同保险责任一致的疾病;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或者等待期内患有疾病或接受检查或治疗,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届满后确诊的的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青少年疾病;
(4) 被保险人在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5) 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以外确诊;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青少年疾病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拒捕;
(4) 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或受管制的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类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 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含整容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以及由此引发的并发症;
(8) 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导致的伤害,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9) 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被保险人患有特定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精神和行为障碍、心理疾病、性病;
(10)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污染或辐射;
(11)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袭击、暴乱、绑架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若由于本合同中责任免除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青少年疾病或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除法律规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形外,退还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华泰财险附加意外伤害骨折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或者情形造成保险责任描述事项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吸毒酗酒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五)接受包括但不限于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六)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八)除本附加险合同第四条约定的骨折以外的任何其他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
(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恐怖袭击;
(十一)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十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开始前同一骨已存在的或发生过且未治愈的骨折;
(十三)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以致骨折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行为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四)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
(五)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在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本附加险合同内列明高危工种和职业所对应的工作或活动期间;(七)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八)被保险人患骨疏松症期间;
(九)主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除法律规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形外,保险人将退还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