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个人现金遗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遗漏或疏忽;
(二)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损失;
(三)任何借记卡、信用卡、代币卡或旅行支票丢失;
(四)被保险人未积极调查或寻找失窃的个人现金;
(五)可以从酒店、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个人现金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
(七)未随身携带或未存放于上锁保险箱;
(八)随身携带的个人现金神秘失踪;
(九)发生于原出发地的个人现金丢失;
(十)被保险人于境外长期(超过六个月)工作学习期间,在其日常居住连续超过六个月的居住地发生的现金丢失;
(十一)从事走私、非法贸易或运输活动;
(十二)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