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责任免除条款
本保险对下列事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可预见到的或故意的伤害
被保险人能预见到的或故意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本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于被保险人因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人身或财产时所导致的“身体伤害”。
(二)合同责任
被保险人因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有责任进行赔付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本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于下列情形的责任赔付:
1. 即使无该合同或协议的存在,亦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或
2. “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发生在该合同或协议签署之后,而该合同或协议为本保险合同第六章【定义】所列明的“可保合同”。仅为确定“可保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责任,第三者(非被保险人)发生的或因第三者而发生的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必要的诉讼费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视为对“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的损害赔偿:
a)被保险人在该“可保合同”项下亦有责任对该第三者进行辩护或承担辩护费用;且
b)该律师费及诉讼费是为该第三者在民事诉讼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中就本保险承保的损害赔偿进行辩护而支付的。
(三)酒精饮品责任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
1. 造成或共同导致第三者酒精中毒;
2. 向未达到法定饮酒年龄者或醉酒者提供酒精饮品;或
3. 违反有关销售、赠送、分销或饮用酒精饮品的法规、法令或条例。
本责任免除条款仅在记名被保险人从事酒精饮品的生产、分销、销售、供应或配备的行业时适用。
(四)劳工补偿法或其他类似法律
被保险人依劳工补偿、残障福利、失业救济的相关法律或其他类似的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五)雇主责任
1. 因下列情形造成的“身体伤害”:
(a)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因其工作而遭受的“身体伤害”;或
(b)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履行与被保险人的业务相关的职责过程中遭受的“身体伤害”。
2. 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配偶、子女、兄弟或姐妹因本责任免除条款第1 项的原因而遭受的“身体伤害”。
适用本责任免除条款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1. 被保险人以雇主或其他身份对上述“身体伤害”负有责任;且
2. 被保险人有义务分担他人或偿还他人因上述“身体伤害”而必须支付的损害赔偿金。
本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于被保险人在“可保合同”下应承担的责任。
(六)战争
由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
1. 战争,包括未宣战的战争,或内战;
2. 武装部队的类似战争行为,包括任何政府、主权国或其它使用军事人员或其它武装力量所从事的阻击或防御真实的或预想的攻击的行为;或
3. 起义、叛乱、革命、篡权、或政府权力机构对此的阻击或防卫行为。
(七)财产损害
对下列各项造成的“财产损害”:
1. 由记名被保险人所有、占有或租借的财产,包括记名被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个人,机构或实体为任何原因,包括为了预防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修理、替换、加强、恢复或维护该财产的费用或开支;
2. 记名被保险人出售、出让或废弃的房产(如果“财产损害”是由该房产的任何部分引起的);
3. 借予记名被保险人的财产;
4. 被保险人照顾、保管或控制的个人财产。
如果上述第2 项下的房产属于“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且从未被记名被保险人占有、租赁或出租,则上述第2 项不适用。
本责任免除条款第3、4 项不适用于铁路侧线协议下应承担的责任。
(八)对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的损害
因“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或其任何部分造成的“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本身的“财产损害”。
(九)对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的损害
因“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或其任何部分造成“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本身的“财产损害”,且该损害符合“产品及完工操作风险”定义。但分包商代表记名被保险人进行工作而造成的相关损失不在本责任免除条款范围内。
(十)对“受损毁财产”的损害或对未遭受物质损害财产的损害
因下列情形导致“受损毁财产”或未遭受物质损害财产的“财产损害”:
1. “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或“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存在缺陷、不足之处、不当之处或危险状况;或
2. 记名被保险人或任何记名被保险人的代表延迟或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但是如果“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或“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投入其预期使用后受到突发偶然的物质损害而导致其他财产不能使用,则本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
(十一)产品、工作或已受损毁财产的召回
如果因下列各项存在已知或可疑的缺陷、不足之处、不当之处或危险状况,导致其从市场上或任何个人或机构的使用中被撤回或召回,记名被保险人或他人因不能使用或撤回、召回、检查、修理、重置、调整、拆除或处理该产品、工作或财产而就发生的损失、费用或开支提出的损害赔偿:
1. “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
2. “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或
3. “受损毁财产”。
(十二)电子数据
因电子数据丢失、不能使用、损坏、变异、不能访问以及不能操作所引起的损失。
本责任免除条款下的电子数据是指由计算机软件(包括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硬盘或软盘、光盘驱动器、磁带、驱动器、存储单元、数据处理设备或其它任何具有电子控制设备的媒介所存储、制作、使用、传输的资料、信息或程序。
一、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与本公司的索赔调查或和解有关或与为针对被保险人的“诉讼”进行辩护 有关的费用:
1. 所有本公司发生的费用;
2. 释放被扣押财产的保证金,但以所适用的保险赔偿限额为限。但是本公司并无义务提供该保证金;
3. 在本公司要求下被保险人因协助调查或就索赔、“诉讼”进行辩护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因此无法工作而实际损失的收入,但以每日不超过250 美元为限;
4. “诉讼”中被保险人依法应付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用;
5. 被保险人根据判决应支付的从赔偿请求发生至作出判决前的利息(“判决前利息”),但以本公司所支付的那部分损害赔偿金的利息为限。如果本公司曾提议按本保险合同适用的赔偿限额支付赔偿损害金,则本公司将不再支付任何在提出上述支付提议后所产生的判决前利息;
6. 在作出判决之后,且在本公司就所适用的保险赔偿限额以内的判决赔偿金进行支付、提议支付或向法庭缴纳保证金之前,判决赔偿总金额所产生的所有利息。
以上支付不会减少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
二、如果本公司就“诉讼”为被保险人进行辩护,而被保险人的接受赔偿方亦视为该“诉讼”的一方当事
人,则当下列所有条件满足时,本公司将为接受赔偿方进行辩护:
1. 被保险人根据任何“可保合同”的规定应承担该“诉讼”要求接受赔偿方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 本保险合同承保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上述责任;
3. 被保险人在同一“可保合同”下已承担为接受赔偿方进行辩护的义务或费用;
4. 从该“诉讼”的主张和本公司所获知的关于该“事件”的信息看,被保险人与接受赔偿方不存在利益冲突;
5. 接受赔偿方及被保险人要求本公司就该“诉讼”为接受赔偿方进行辩护并控制辩护,并同意本公司委派同一辩护律师为接受赔偿方及被保险人进行辩护;以及
6. 接受赔偿方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以书面形式同意下列条件:
(a)协助本公司对该“诉讼”进行调查、和解或辩护;
(b)立即向本公司提供任何其收到的有关该“诉讼”的请求、通知、传票或法律函件的复印件;
(c)通知向其提供相关保险保障的任何其他保险人;及
(d)协助本公司就其所有适用的其他保险合同进行协调;
(2)以书面形式授权本公司:
(a)获得与该“诉讼”有关的记录或其他资料;
(b)在该“诉讼”中为其辩护并控制辩护。
当上述条件得到满足,本公司将以补充支付的形式支付本公司为接受赔偿方进行辩护而发生的律师费、必要的诉讼费及接受赔偿方在本公司要求下发生的必要的诉讼费。尽管本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承保范围】第一条产品及完工操作中“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害”的责任之二、责任免除条款第(二)2 另有规定,以上支付并不视为对“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害”的损害赔偿,也不减少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
本公司为该被保险人的接受赔偿方进行辩护及以补充支付的形式支付律师费及必要的诉讼费的义务在下列情况下即行终止:
1. 当本公司支付的判决或裁决金额或和解金额已达到本保险合同项下适用的赔偿限额时;或
2. 当被保险人的接受赔偿方不能满足本第二款第6 项所列的条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