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释义二十三),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但投保时保险人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及等待期内被确诊为恶性肿瘤——重度;在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恶性肿瘤——重度的;
5.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二十四)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二十五)的机动交通工具;
7.任何职业病(释义二十六)、遗传性疾病(释义二十七)、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含先天性恶性肿瘤)、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
9.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二)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无医生处方而自行购买的药物费用;
2.由于医疗事故(释义二十八)引起的医疗费用;
3.被保险人接种预防恶性肿瘤——重度的疫苗、进行基因检测、鉴定恶性肿瘤——重度的遗传性、接受实验性治疗(释义二十九)以及采取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手段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4.被保险人在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三十)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被保险人未在保险人认可的授权服务提供商及指定医院发生的任何医疗费用,未按照授权服务商的安排发生的任何医疗费用;
6.被保险人前往海外治疗过程中发生的非医疗费用,包括不限于电话费用、交通费用、食宿费用、护照费用、签证费用、租赁设备费用等;
7.被保险人在海外治疗过程中不幸身故,遗体运回或者火化运回的费用;
8.被保险人在接受治疗过程中购买或者租用任何类型的假体、矫形器具、紧身胸衣、绷带、拐杖、人造部件或者器官、假发(即使化疗过程中有必要使用)、矫形鞋、疝带等其他类似器具用品产生的费用,购买或者租用轮椅、专用床、空调器、空气净化器和其他类似物品或者设备产生的费用;
9.被保险人接受任何替代疗法(释义三十一)产生的费用;
10.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