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重度的,我们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核爆炸、核辐射与核污染、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泄露或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3)遗传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癌症(包括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综合症);
(4)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前已经患有恶性肿瘤—重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重度;
(6)医疗事故。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药品处方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或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的恶性肿瘤—重度符合使用特定药物的适应症;
(2)未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相关约定(详见5如何领取保险金)在指定药房进行购药申请或购药申请未审核通过;
(3)被保险人符合慈善援助用药申请,但因被保险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援助项目申请未通过而发生的药品费用;被保险人通过援助审核,但因被保险人原因未领取援助药品,视为被保险人自愿放弃本合同项下适用的保险权益;
3.2 其他免责条款
除“3.1 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2.2 保险责任”、“5.2 保险事故通知”、“8.2 年龄错误”、脚注和附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