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责任免除
3.1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就医治疗的,我们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15、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6;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交通工具19;
(5)核爆炸、核辐射与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恐怖袭击、暴乱或武装叛乱;
(6)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7)遗传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20;
(8)既往症21及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疾病;
(10)被保险人感染苍白(梅毒)螺旋体、淋病奈瑟菌、HPV人乳头瘤病毒(即尖锐湿疣的主要致病病毒);
(11)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12)疗养、康复治疗、矫形、长期并发症的治疗、减缓慢性症状的治疗。
3.2 其他免责条款
除“3.1 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2.2 保险责任”、“5.2 保险事故通知”、“7.2 年龄错误”、脚注和附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