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快乐游境内旅游险——责任免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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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人保财险-责任免除
2.2责任免除
2.2.1 通用责任免除
以下责任免除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2.1 各项保险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保险合同 2.1 各项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6) 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7) 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8) 受雇于商业船只、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9) 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程、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的职业活动;
(10) 以医疗为目的或违背医嘱进行旅行。
2.2.2 意外身故、伤残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任:
(1) 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2) 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3)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4) 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见释义);
(5)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
(6)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7)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行为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
(8)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9)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见释义);
(10)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11)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有效驾驶证(见释义)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交通工具。
2.2.3 医疗类责任免除
2.2.3.1 医疗类通用责任免除
(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意外医疗费用、急性疾病医疗费用、意外医疗和急性疾病医疗费用、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 染或辐射;
② 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
③ 在非本保险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的药房购买药品;
④ 被保险人妊娠、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人工流产、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变性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⑤ 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赠方接受器官捐赠手术;
⑥ 被保险人接受试验性药物或治疗;
⑦ 被保险人接受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
⑧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或在门诊观察室、急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联合病房的治疗;
⑨ 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见释义)或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而造成的延长住院。
(2)对于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对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2.3.2 医疗类不同保险责任的责任免除
(1)意外医疗费用补偿的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意外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②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③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④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⑤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
⑥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⑦ 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⑧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
⑨ 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⑩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有伤残的治疗和康复;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原出发地县域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2)急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的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急性疾病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被保险人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美容;
② 被保险人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③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④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⑤ 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前所患既往症(见释义)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或情形;
⑥ 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 120 天内接受扁桃体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⑦ 被保险人接受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⑧ 传染病(见释义);
⑨ 首次就诊未能在发病后 24 小时内进行的,但因不可抗力原因所导致的除外。
(3) 医疗费用补偿的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②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③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④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⑤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
⑥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⑦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
的美容;
⑧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⑨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⑩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前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或情形;
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 120 天内接受扁桃体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被保险人接受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原出发地县域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2.2.4 救援类责任免除
2.2.4.1 救援类通用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运送或运返费用、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住院的、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2)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3)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4)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2.4.2 救援类不同保险责任的责任免除
1) 紧急医疗运送和运返的责任免除
1)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运送或运返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② 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
③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④ 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前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或情形;
⑤ 被保险人妊娠、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人工流产、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变性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2) 对于以下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①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② 任何未经由保险人所委托的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费用。
2)亲友慰问探访的责任免除
1)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② 既往症及其并发症;
③ 先天性疾病与先天性畸形;
④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⑤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⑥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⑦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2)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身故遗体运返的责任免除
1)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② 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③ 先天性疾病与先天性畸形。
2) 对于以下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任何因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2) 任何未经由保险人所委托的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费用。
2.3保险金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 2.1 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4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单次旅行期间,或一年期保单的多次旅行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每次境内旅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2)被保险人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时,或被保险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境内旅行目的地时(境内旅行目的地不在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
每次境内旅行保险责任的结束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届满;(2)该被保险人完成当次境内旅行后直接返回,到达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时;(3)当该被保险人实际
旅行天数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次旅行最高承保天数时;若未载明的,每次旅行最高承保天数为 45 天
2.5延期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不可抗力导致其境内旅行延长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保险人将按合理情况及需要,免费自动延长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至该被保险人旅程结束。
3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3.1交费义务
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需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费分期交付的周期。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月对应期次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付当期保险费,保险人允许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交费延长期内补交对应期次的保险费。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被保险人在正常交费对应的保险期间内或交费延长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但须投保人先行补交剩余保险费,补交金额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总额扣减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付当期保险费,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交费延长期内仍未足额补交当期保险费,保险期间在上一交费周期结束之日起终止,对于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除另有约定外,交费延长期为 20 天。
3.2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3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3.4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团体保险的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单,于批单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相应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投保人提供已通知相应被保险人退保的有效证明,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单,于批单生效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并按约定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相应的保险费。
3.5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若被保险人已身故,则保险人不接受本保险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3.6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4保险人义务
(1)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保险人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3)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 30 日内作出核定。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
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