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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附加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长安保险-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
(三)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和症状,以及与此相关的疾病和症状;
(四)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未经注册医师处方的麻醉剂或药物;
(五)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包含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流产、分娩、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后果;
(七)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性传播疾病、法定传染病;
(八)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厌食症、失眠症等发作导致的事故;
(九)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赠器官的行为造成的后果。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