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健康之家综合疾病保障——责任免除条款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和谐健康之家终身综合疾病保险-和谐健康-责任免除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见释义7.15)、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7.16),醉酒(见释义7.17)、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7.1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7.1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7.20)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见释义7.2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7.22)(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7.23);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但若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