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条款-太平洋人寿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