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
(3)神经、精神的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躁抑症、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帕金森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
(4)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
(5)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之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或受伤;
(6)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遗传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