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条款-人保寿险-责任免除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

3)神经、精神的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躁抑症、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帕金森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

4)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

5)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之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或受伤;

6)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遗传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