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或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1)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包括慢性病、或旅行前已罹患疾病;
(2)一般性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3)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4)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5)先天性疾病(释义见4.5)、遗传性疾病(释义见4.6)、先天性畸形(释义见4.7);
(6)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
(7)任何不合理或不必要的住院;
(8)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9)主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但若该事项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2.3 保险金额
每日住院津贴额、累计给付日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4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