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责任免除
2.2.1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3)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干燥、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
(4)被保险人行李或随身物品自身缺陷、包装不善、保管不善、缺乏看管、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挑衅;
(5)放置在无人看管的公共场所;
(6)被保险人的商业合作伙伴、亲属或旅行同伴行窃;
(7)主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2.2.2 物品除外
任何下列财产的丢失或损坏,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
(2)图章、文件;
(3)易碎或易破物品,如玻璃或水晶等;
(4)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5)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
(6)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
(7)托运的行李、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
(8)动物、植物或食物;
(9)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它运输工具;
(10)家具、古董;
(11)走私、违法的运输或贸易;
(12)在用的运动器材;
(13)经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2.3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每件、每套或每对物品的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4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