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责任免除
2.2.1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或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个人责任,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2)由被保险人所拥有或者由被保险人监管或控制下的动物或财产损失;
(3)任何被保险人及由其指示、同意、默认的第三人实施的故意、恶意、违法、犯罪、不正当行为;
(4)贸易、商业、或被保险人因履行职务及相关活动导致的;
(5)因被保险人使用或拥有的土地、建筑物及该建筑物之附属物、建筑物上之悬挂物、 搁置物而引起的责任;
(6)拥有、使用或驾驶任何海、陆、空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7)被保险人参加赛马、赛车、跳伞、滑雪、滑翔、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或运动;
(8)被保险人使用枪支等军火武器或其他管制物品;
(9)任何对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释义见4.2)、雇主或雇员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坏或伤害;
(10)任何由法院裁判的惩罚性、加重性或警戒性的赔款;
(11)主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但若该事项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2.3 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本保险的赔偿限额包括累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具体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4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