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与之有关的,或可归因于之的旅行证件损失或费用,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损失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未向警方报告且无其书面证明;
(2) 为取得非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旅行证件或签证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3)旅行证件不明原因的失踪;
(4)被保险人交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的旅行证件在其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5)走私、违法贸易或运输;
(6)可以从其他保险计划、政府项目、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旅行服务机构得到退还或赔偿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