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与之有关的,或可归因于之的随身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贵重物品、电子产品,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承保的除外。
(2) 海关或其他政府当局的延误、没收、扣押或占用。
(3) 图章、文件。
(4) 易碎或易破物品,如玻璃或水晶等。
(5) 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6) 正常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大气状况、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或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发生刮损或出现凹痕。
(7) 真菌、湿腐、干腐或细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或对真菌、湿腐、干腐或细菌进行监控、清洁、排除、预防、处理、解除或抑制所产生的费用支出。
(8) 现金、债券、金融证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钞票、代币卡、旅行支票、驾驶证、身份证、银行卡(包括信用卡)或储值卡。
(9) 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
(10) 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的物品、单独邮寄或船运的物品。
(11) 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12) 烟草或烟草制品、酒、动物、植物、药品或食物。
(13) 汽车(及其附件)、摩托车、船舶、自行车、其它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14) 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公共场所或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
(15) 家具。
(16) 租赁的设备。
(17) 走私、违法的运输或贸易。
(18) 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19) 任何间接损失或损坏、折旧贬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