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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D 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 条款免责说明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D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

免除保险人责任: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条款释义);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条款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条款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条款释义)的机动车(见条款释义);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条款释义,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经输血导致的HIV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条款释义,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所列明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条款释义,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所列明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度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但因不可抗力(见条款释义)导致的迟延除外。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实告知】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年龄性别错误】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附加合同“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风险提示与健康说明:

  1. 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见条款释义)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1)经专科医生(见条款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见条款释义);

2)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见条款释义);

3)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见条款释义);

4)身故;

5)高度残疾(见条款释义)。

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限制。

 

2、指定医疗机构:

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可在公司官网(路径:客户服务-定点医院查询)及官微渠道(路径:我的-理赔服务-定点医院查询)进行查询。

 

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条款释义)。自本公司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退保损失

在犹豫期后,您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您解除主合同,本附加合同须同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