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本合同所指的“经输血导致的HIV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但不包括本合同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所列明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不包括本合同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所列明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5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1.4犹豫期”、“2.4保险责任”、“3.2保险事故通知”、“5.1效力中止与恢复”、“6.2保单贷款”、“6.3自动垫交”、“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2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9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