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条款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协会煤炭条款
承保风险
1. 本保险承保除以下第4、5、6、7条除外责任以外的下列风险,
1.1 保险标的合理归因于下列风险所致的损失或损害
1.1.1 火灾,爆炸或受热,即使是由于保险标的的自燃,内在缺陷或自然特性造成
1.1.2 船舶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
1.1.3 船舶与除水以外的外来物体碰撞或触碰
1.1.4 在避难港口卸货
1.1.5 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
1.2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
1.2.1 共同海损牺牲
1.2.2 抛弃或浪击落海
1.2.3 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船舱、集装箱或其他储存处所。
2. 本保险承保根据运输合同、准据法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和救助费用,其产生是为了避免由这些条款承保的风险或与避免承保风险所致损失有关,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除外。
3. 本保险扩展赔偿被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可补偿的损失方面根据运输合同中的“双方有责碰撞”条款的比例责任部分。在船东根据此条款提出索赔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对此种索赔提出抗辩。
除外责任
4.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承担
4.1 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蓄意恶行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的通常渗漏、重量或体积的正常损耗、自然磨损
4.3 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于承保风险引起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可赔付的费用除外)
4.4 因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财务困境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5 任何人的错误行为对保险标的或其组成部分的蓄意损害或蓄意毁坏
4.6 因使用任何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5.1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对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船舶、驳船、运输工具或集装箱不适宜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
而且在保险标的装于其上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5.2 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式保证,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宜的情况有私谋。
6.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6.1 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双方之间的敌对行为
6.2 捕获,没收,扣留,扣押,禁止(海盗行为除外),以及此种行为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
6.3 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
7.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7.1 由罢工者,被停工工人,或参与工潮,暴动或民变的人员造成
7.2 罢工,被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引起
7.3 恐怖分子或任何出于政治动机而行为的人员造成者。
保险期限
8.1 本保险自保险标的于保单载明的港口或地点装上海轮开始运输时起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直至于载明目的地卸离海轮时终止
8.2 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迟延、任何绕航、强制卸货、重装或转运期间,以及船东或承租人行使根据运输合同赋予的自由权产生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期间,本保险继续有效(但须受上述规定的终止和下述第9条规定的制约。
9.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致使运输合同在载明的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点终止,或运送在如同上述第8条规定的交付货物前另行终止,那么本保险也终止,但若迅速通知了保险人并在本保险仍有效时提出继续承保的要求,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继续有效
9.1 直至货物在该港口或地点出售并交付,或者,除非另有特别约定,直至保险货物到达该港口或地点后满15天,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或者
9.2 如果货物在上述15天期限内(或任何约定延长期限)被运往保单载明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直至根据上述第8条的规定而终止。
10. 如果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改变了目的地,经另行商定保险费和条件,本保险仍然有效,但以立即通知了保险人为前提。
索赔
11.1 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时必须对保险标的须具有可保利益,才能获得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
11.2 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上述11.1条的规定,对在本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承保损失获得赔偿,即使损失发生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但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悉损失而保险人不知情者除外.
12. 由于本保险承保风险致使被保险之运输在非保单载明港口或地点处所终止,保险人负责偿付被保险人在卸货,存仓和续运保险标的至保单载明目的地适当而合理产生的额外费用。
本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并须受上述4,5,6,7条除外责任的制约,并且不包括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的过失,疏忽,资不抵债或不履行债务而引起的费用。
13. 本保险对推定全损不负责赔偿,除非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因为恢复,重新整理和续运保险标的至保单载明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其抵达目的地的价值,并且保险标的被合理委付。
14.1 如果被保险人对本保单项下承保的货物办理任何增值保险,则货物的保险价值应视为增至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加上所有承保该项损 失的增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本保险的责任按照本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险的保险金额的证明。
14.2 当本保险承保增值保险时,适用下列条款:
货物的保险价值应视为等于原有的保险单项下的总保额和被保险人对该项损失投保所有增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本保险应按其保险金额在总保险金额中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险的保险金额的证明。
保险利益
15. 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不得享受本保险的利益。
减少损失
16. 就本保险承保的损失而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和代理人,有义务:
16.1 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或减小该损失,并且
16.2 保证对承运人,保管人或其他第三方的追偿权被适当的保留和行使
而保险人负责在可取得赔偿的损失之外补偿被保险人履行这些义务而适当和合理地招致的任何费用。
17.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采取的旨在拯救、保护或恢复保险标的的措施不得视为放弃或接受委付或在其他方面损害任何一方的权利。
避免延迟
18. 本保险的条件之一是被保险人在所有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合理迅速地行动。
法律和惯例
19. 本保险受英国法律和惯例管辖。
注意:被保险人在知悉根据本保险“续保”的事件发生时有必要向保险人发出迅速的通知,此种承保的权利取决于履行这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