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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个人责任保险(2020版B款)条款-安盛天平
注册号:C00007830922020123101361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个人责任保险(2020版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与主合同互有冲突之处,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若本附加合同在保险单上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向第三方(不包括被保险人的亲属)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负责赔偿。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除本附加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一)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违反当地法律的行为、故意、恶意、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未履行自己的合同责任,包括雇主责任或其他合同责任。
3、被保险人的贸易、商业或职业行为。
(二)下列情形下或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智障状态。
3、被保险人使用或驾驶任何海、陆、空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4、被保险人参加赛马、赛车、任何形式的冬季运动、竞赛或使用武器。
(三)下列各项损失、费用或责任,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对被保险人亲属的责任。
2、对被保险人或其亲属或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所有或在其管理、控制下或委托其保管的财产。
3、任何由法院裁判的惩罚性、加重性或警戒性的赔偿,以及任何刑事诉讼产生的法律费用、罚金或类似费用。
4、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
5、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自行承诺承担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6、被保险人所有或在其管理、控制下的动物所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本公司。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向任何一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本公司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经被保险人同意,本公司有权自行或以被保险人名义抗辩及支付赔偿。本公司有权为维护自身利益自费向其他有关各方索偿赔款。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本公司调查或执行任何理赔。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本公司。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作为索赔单证,连同本保险合同和本公司的索赔申请表格在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之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如未注明提供原件的,在核对查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即可):
(一)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二)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文件;
(三)警方报告复印件(如适用);
(四)目击者证词;
(五)现场照片;
(六)诉状、法院传票(如适用);
(七)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如适用);
(八)赔偿协议(如适用);
(九)赔偿给付凭证(如本公司直接向第三方支付赔偿金,则无需提供赔偿给付凭证);
(十)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十一)被保险人能提供的与本项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第八条 释义
【意外事故】
指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事件,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为避免疑义,任何情形导致的猝死均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承保的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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