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苏鑫-住院无忧综合保障升级计划 30万档 —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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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 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人保寿险

    • 总则
    • 保险责任
    • 责任免除
    • 投被保人义务
    • 保险金申领
    • 释义
  •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人保寿险

  • 附加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人保寿险

  • 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条款-人保寿险

  •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人保寿险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人保寿险

备案编号:人保寿险【2009】医疗保险090号

  •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人保寿险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若本附加合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条件,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以该日期计算。

     

    2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但若投保人在主合同保单年度中投保本附加保险的,则主合同该保单年度结束时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5.1)或患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5.2)住院(见5.3)进行合理且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见5.4)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见5.5)治疗,则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期间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按两倍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见5.6)给付。

    对每一被保险人,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累计最高日数以180日为限,因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9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日,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非因遭受意外伤害出现的疾病、症状或其复 发;

    2)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精神疾病(包括精神病和精神分裂),或在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包括外伤)或其复发;

    3)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5.7)、性病、特定传染病(见5.8);

    5)一般健康检查,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包皮环切手术,美容,牙齿护理或治疗,康复治疗,安装义眼、义肢、假牙、助听器;

    6)整容整形手术、矫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5.9)、空中运动(见5.10)、攀岩(见5.11)、探险(见5.12)、摔跤、武术(见5.13)、特技表演(见5.14)、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8)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5.15),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国家管制药物;

    9)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0)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1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被保险人作为人体器官捐赠者的任何费用;

    15)非医疗必需(见5.16)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 

  • 3  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投保人的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知悉解除合同的有效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若本附加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未曾发生理赔,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5.17)。

    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3.3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住院津贴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住院津贴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4)完整的门、急诊病历;

    5)出院小结;

    6)住院费用原始收据、费用清单及结算明细表;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5  投保人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5.1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5.2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指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若本公司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5.3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入住医院的住院部病房进行住院治疗,并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5.4  住院日数

        指被保险人在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

    5.5  重症监护病房 

        指配备合格的医护人员和固定设备,为危重病人提供24小时连续监护并按日收费的特殊病房。

    5.6  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重症监护病房内实际的治疗日数。

    5.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若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5.8  特定传染病 

        指暴发流行病疫情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乙类传染病(不包括非流行性单发性的病例)。

    5.9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5.10  空中运动 

        指从事跳伞、驾驶滑翔翼(机)、蹦极、乘热气球等空中运动的训练、娱乐或表演。

    5.11  攀岩 

        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5.12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5.13  武术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

    5.14  特技表演

        指从事马术、杂技、飞车、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5.15  酗酒

        指酒精摄入过量。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一次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精中毒或自制力丧失导致自身伤害、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酒精摄入过量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判定。

    5.16  医疗必需 

        指针对伤害或疾病本身的医疗服务以及治疗,并有确实的医疗需要,治疗应具医学依据并符合医学上的普遍标准,不包括探索性及实验性的治疗。

    5.17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为保险费×0.65×(1-保险经过的月数/保险期间的月数),不足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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