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享e生 慢病百万医疗险(肝病版) —保险条款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条款目录
  • 附加扩展既往症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众惠相互

    • 总则
    • 保险责任
    • 保险期间
    • 其他
    • 释义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

附加扩展既往症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众惠相互

备案编号:注册号:C00022132522021070901132

  •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短期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项下。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构成主保险合同的全部书面文件,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保险合同为准。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等待期(释义一)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既往症(释义导致主保险合同中所列保险事故的,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主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 续保
     本附加保险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 释义
    一、等待期:指自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本社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社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之前所患的已知的疾病或症状。既往症种类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未在保险单中载明或批注的不产生任何效力。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未释义名词,以本附加保险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条款中的释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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