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短期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项下。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构成主保险合同的全部书面文件,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保险合同为准。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