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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出行紧急医疗救援保险(B)条款-中国人寿财险
(国寿财险)(备-医疗保险)【2016】(附)159号
 
第一条  在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出行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时,保险人将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及承担相应费用。被保险人在出行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后,应立即通过保险人提供的24小时救援电话联系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将根据其专业知识向客户提供医疗咨询,并在确认客户需要以下紧急救援时,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一)紧急医疗转运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时,救援机构将该被保险人转运至距事故发生地最近且最合适的所在地医疗机构。
2.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当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被保险人将被转运到其它医疗条件合适的所在地的医院或邻近医院。转运过程中,因病情需要,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护送被保险人。
3.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转运方式,以在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救援机构一般使用普通航班;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救援机构将使用包机或者医疗救护专用飞机。
(二)医疗运返
1.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伤势或病情已稳定,被保险人乘坐适当的交通工具返回其居住城市。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救援机构可以在返程过程中提供医疗护送。
2.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情况允许,被保险人乘坐适当的交通工具返回其指定城市或其居住城市最近的国际机场,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救援机构可以在返程过程中提供医疗护送。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指定或居住城市时需入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送至被保险人指定的任意一家医院。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治疗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保险人或其分支机构指定的医院,该次医疗运返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返回居住城市或指定城市,应使用其开始出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票,则其返回居住城市或指定城市的单程交通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负。若被保险人购买的原始回程票由于救援过程而过期失效,救援机构将承担被保险人以正常航班的经济舱位为标准的回程费用。
(三)遗体或骨灰运返
若被保险人在出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救援机构将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者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服务:
1.遗体运返
救援机构将安排合适的交通工具将被保险人遗体从身故地运至被保险人常住地。救援机构承担遗体托运费用。
2.火化和骨灰运返
若被保险人遗愿或者其家属选择在身故地火化,救援机构将支付其遗体在身故地的火化费用和将骨灰运送回居住城市的运送费用。如选择身故地安葬的,救援机构负责协助办理领取尸体需要的材料,并支付尸体火化前在当地殡仪馆费用、当地尸体火化费用、骨灰盒或棺材费用、当地墓地费用等必要的费用。
如按照身故地法律规定,遗体不得在其境内转运,必须在身故地火化的,则本项责任只提供火化和骨灰运返。
(四)亲友慰问探访
若被保险人在出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在医疗机构住院进行治疗且住院连续七天以上,救援机构将视病情需要,对同一事故给付一张往返该被保险人所在地与探访者所在地的经济舱位机票或船票或车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服务限额为限,用于该被保险人一名亲属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探访或照顾该被保险人。
(五)未满18周岁的子女送返
若被保险人在出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其随行未满18周岁的子女(以下简称“子女”)无人照料,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的子女返回居住城市,且尽可能使用原始的回程票。若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将为该子女安排一位随行人员陪同并承担交通费用。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原因除外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9.恐怖袭击;
10.既往疾病及其并发症;
11.先天性疾病与先天性畸形;
12.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13.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14.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15.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市外或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6.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出行收费中的费用;
17.任何未经由保险人所委托的救援机构的批准并安排的费用。
(二)期间除外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6.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7.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期间;
8.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9.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只、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期间;
10.被保险人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程、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的职业活动期间;
11.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进行出行期间;
12.任何以求医为目的的出行期间。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四条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救援时,应立即拨打救援机构的24小时国际援助电话,由其指挥服务网络提供救援服务。被保险人在电话中应口头提供以下资料:
(一)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保险单号;
(二)被保险人发生紧急情况的地点及可以联络到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指定代理人或其家属的电话号码;
(三)简要描述紧急情况及所需的服务。例如,初诊医疗机构名称、联络电话、主治医生姓名及初诊病况;
(四)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已由或将由其他救援机构或国家救援计划承担的费用,或者被保险人同时持有的其他保险单所承担的费用。
除紧急情况外,被保险人本人因健康状况须急救而无法与救援机构取得联系的,最迟不超过保险事故发生后24小时,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机构应得到事发通知,否则,一切发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赔偿处理
第五条  被保险人发生的所有符合本附加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均应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及时通知救援机构并由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约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未经救援机构事先同意,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或旅伴不得作出任何承诺付款。保险人不接受任何非通过救援机构的索赔。
释义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1.居住城市
指被保险人指定的中国境内的居住城市。除保险合同双方另有约定外,居住城市默认为保险人承保公司所在地的城市。
2.出行
指为旅游、出差、探亲、学习培训、商务谈判为目的离开经常居住地160公里以外的行为。每次连续出行不超过90天。
3.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4.突发急性病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突然发生的、在突发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的、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预防性手术、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或器官移植。
5.既往疾病
是指在保险期间开始之前,被保险人的身体上已经出现或存在、可能或已经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的任何疾病、症状和体征。
6.医疗机构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院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含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院是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法律合法成立、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1)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伤者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
2)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3)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4)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本附加险条款中所指医院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精神病院;
2)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7.医生
是指在医疗机构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医生不能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合伙人、雇员或雇主,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如配偶、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关系的人。
8.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9.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0.紧急情况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急性病所致无法避免且急需外来援助的严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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