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妈妈乐儿童疾病住院保障 含意外医疗 —保险条款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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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 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A款)条款-人保寿险

    • 总则
    • 保险责任
    • 责任免除
    • 投被保人义务
    • 保险金申领
    • 释义
  • 附加学生平安定期寿险条款-人保寿险

  • 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人保寿险

  • 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条款-人保寿险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A款)条款-人保寿险

备案编号:人保寿险【2010】医疗保险002号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人保寿险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若本附加合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条件,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见5.1)住院(见5.2)治疗(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我们就其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等待期、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给付,累计最高额度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责任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或其父母工作单位、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 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遗传性疾病,精神疾病(包括精神病和精神分裂);

    3)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5.3)、性病、特定传染病(见5.4);

    5)一般健康检查,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包皮环切手术,美容,牙齿护理或治 疗,康复治疗,安装义眼、义肢、假牙、助听器;

    6)整容整形手术、矫形;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8)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国家管制药物;

    9)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0)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1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被保险人作为人体器官捐赠者的任何费用;

    15)非医疗必需(见5.5)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

    16)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未治愈的疾病、症状(包括外伤)。 

  •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投保时根据被保险人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情况保险金额、等待期、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未曾发生理赔,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3.3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门诊或急诊病历、出院小结;

    4)医疗费用清单和结算明细表、医疗费用原始收据,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赔付的,需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5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5.1  我们认可的医院 

        指我们指定的医院。若我们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5.2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入住医院的住院部病房进行住院治疗,并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5.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若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5.4  特定传染病

        指暴发流行病疫情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乙类传染病(不包括非流行性单发性的病例)。

    5.5  医疗必需 

        指针对疾病本身的医疗服务以及治疗,并有确实的医疗需要,治疗应具医学依据并符合医学上的普遍标准,不包括探索性及实验性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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