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幼儿安康保险(100元方案) —保险条款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条款目录
  • 附加学生、幼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人保财险

    • 总则
    • 保险责任
    • 责任免除
    • 保险金申领
    • 释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学生、幼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人保财险

备案编号:人保财险(备-健康)【2015】附63号

  • 1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本条款系本保险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

  • 2 附加险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释义见4.1)并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见4.2)首次发病(释义见4.3);或者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起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释义见4.4)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2.2 责任免除

    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见4.5);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释义见4.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见4.7)。

  • 3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或手术证明;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4 释义

    4.1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的伤害。

    4.2 重大疾病

    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被保险人首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①原位癌;

    ②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③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④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⑤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⑥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3)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4)急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因多种原因(先天性疾病除外)造成的双肾脏功能突然地急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60天以上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5)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②肝性脑病;

     ③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④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6)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持续性黄疸;

    ②腹水;

    ③肝性脑病;

    ④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7)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①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②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8)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①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Ⅰ);

    ②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Ⅱ);

    ③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Ⅲ)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注Ⅳ)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①眼球缺失或摘除;

    ②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③视野半径小于5 度。

    (10)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②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Ⅰ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Ⅱ网织红细胞<1%;

    Ⅲ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12)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

    指心肌的局限性或弥漫性炎性病变,心肌纤维发生变形和坏死,导致心脏功能衰竭,但先天性疾病造成的除外。其诊断标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明确的心肌炎诊断,须同时具备下列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

    Ⅰ胸痛、心悸、全身乏力的症状;

    Ⅱ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心肌炎;

    Ⅲ体检有心脏扩大、心音减弱、心动过速或过缓等体征。

    ②心力衰竭诊断,下列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呈阳性达4项者:

    Ⅰ突发呼吸困难;

    Ⅱ心动过速、室性奔马律;

    Ⅲ心脏肿大、肺部罗音;

    Ⅳ颈静脉压>2.1KPa并有肝肿大或身体水肿;

    Ⅴ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心力衰竭;

    ⅥX线胸片:肺淤血或心影扩大;

    Ⅶ超声心动图检查:心脏及大血管的解剖结构改变、血液动力学改变、心功能情况改变提示心力衰竭。

    (13)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4)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15)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①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Ⅰ);

    ②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Ⅱ);

    ③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Ⅲ)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6)严重III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III度,且III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17)脊髓灰质炎症

    指因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导致的呼吸功能减弱麻痹性瘫痪或运动功能障碍。非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导致的麻痹性瘫痪,以及其它病因导致的麻痹(例如格林巴利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Ⅲ)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19)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20)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注Ⅳ)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21)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注:

    Ⅰ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Ⅱ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Ⅲ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ⅰ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ⅱ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ⅲ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ⅳ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ⅴ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ⅵ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Ⅳ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4.3 发病及首次发病

    发病,是指被保险人出现本附加险合同4.1条所约定的疾病或需接受本附加险合同4.2条所列手术的前兆、症状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首次发病,是指被保险人第一次发生并首次被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且该疾病在该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并未发病或有任何症状;或被保险人第一次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手术,并且在该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没有发生该手术所治疗的疾病或其症状。

    4.4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4.5 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4.6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4.7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5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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